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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电缆引纠纷 原告获赔一万元

  发布时间:2004-11-12 10:22:09


    2004年9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施工方无意挖断电线要求赔偿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金笛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11000元。

    原告称,2004年2月11日下午,原告接到市供电局的通知,称原告电缆有接地信号,引起放电接地。必须现场查找故障地点进行修复。后原告方组织10多人沿线反复查找,第二天上午在找到陇海铁路与秦岭路立交桥的施工处时,找到电缆破损处。后市供电局派人到现场勘察情况,为修复该电线,原告共花去11000元。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以该案与他们无关,这根电线不是他们的工人挖断的,他们不再此处施工。而郑州市秦岭路改造工程由被告承建,被告施工过程中将原告污水站的一路电缆挖破,致使该电缆不能正常供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为原告输电的电缆挖破,影响该电缆的正常使用,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的辨称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此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为是被告所为,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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