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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营运不合法 运输合同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4-11-11 09:23:49


    军车营运畅通无阻着实是省事又赚钱,但却违背法律军纪,这样的运输合同自然就是无效了,近日,巩义法院审理一起军车营运的案件,原告韩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家住巩义市新华办和义外沟村的韩某与被告武警某部队军人服务社于2004年7月26日签订为期三年的矿石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搞铝矿石运输作业,期限3年,自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运费统一由被告为原告结算,被告保证装车安全问题和运输道路、关卡关系的疏通。原告提供车辆,被告负责喷染改色、挂牌等。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把10辆地方车辆改喷部队颜色并已正式营运。后因有关规定禁止被告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被告于9月1日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履行。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矿石运输合同中关于用军车搞运输经营活动的内容与上级部门下发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和清理整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人车辆违规悬挂军警牌照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的内容相违背,系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负责人给原告送达的终止合同的通知,内容及通知方式合法,系行使解除权的行为。《通知》送达原告后,双方所签订的《矿石运输合同》即告解除,原告要求宣告终止合同《通知》无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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