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人工流产不满半年,起诉离婚法律不准,近日,巩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涉村镇桃园村的苏某与张某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庭审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闹。2003年春节过后,原告因吵架外出不归,且双方分居已达2年有余,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04年5月4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原告于2004年5月28日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相距时间不足六个月,所以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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