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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03-09-02 10:02:55



    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生动教材,是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一项基本建设,还是客观地衡量审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

    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用过程的记录,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对处理案件的客观公正。民事裁判文书是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载体,是当事人判断审判是否公正的窗口。要维护司法公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准确,事实叙述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针对性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但是,当前我国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首部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表述过于简单。

    2、对于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诉辩主张归纳不准确。不少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没有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事实认定武断。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都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等模糊词句,至于能证明什么问题,则一概三缄其口。

    3、关于理由部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不讲理或讲理不透彻,只讲其然,不讲其所以然;(2)说理简单模式化;(3)引用法律不规范;(4)简单引用法条,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5)随意“填补漏洞”。如诚实信用常为一些法官在填补漏洞时所引用,但这一“帝王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则很少被论及。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现实可能性

    无论从司法改革的历程还是法官素质的提高来看,当前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都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一)法官素质的提高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许多法官不仅注重培养自身的语言组织能力、归纳能力和法庭控制能力,更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特别是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无论是当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从事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都必须事先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司法人员资格。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必将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提高,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法官可以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对法律的适用,制作 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

    (二)全民法律意识增强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铺平了道路

    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客观上要求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提高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的受众主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包含社会公众。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初,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冤死不告状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凡事不愿意诉诸法律,在当时情况下制作的裁判文书简单明了,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有了很大提高,更多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讨个说法”。而且,在许多诉讼中,当事人都得到了律师的辅助,他们不仅注重判决结果,更重视判决理由,因此,裁判文书制作方式的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

    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并将其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否则,实体公正就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我们知道,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终极性的特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体现司法公正,一方面是通过庭审活动,即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案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让更多的人知道案件从审理到判决都是公正的,如果判决书写的不好,事实不清,证据无力,说理不充分,就可能给当事人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象。

    (二)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是现代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司法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至于裁判文书公开,一般认为不属于公开审判范畴,即便属于,公开宣判也就相当于裁判文书公开了。本人对此不敢苟同,公开审判理当包括裁判文书公开,所谓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即应写明认定的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对案件性质的看法和支持处理决定的法律理由;二是民事裁判文书形式上的公开,即应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准许公民自由查阅裁判文书、定期出版所有的裁判文书。因为法治的起码要求就是对同样的情况适用同样的法律并作出同样的裁判,公众可以据此确定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何况,其他公众自然也包括法官,而法官经常阅读其他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可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减少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稳定性,保证法律的统一遵守。

    (三)说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曾撰文指出,判决要“透彻地说理。”他说:判决书、裁定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中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判决为什么是公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方向。

    (四)针对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无论是叙述事实、证据还是阐述理由,也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判文书,都必须坚持这一准则。这是因为,民事案件的情况复杂,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及表现形式。而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公式化、概念化、程式化现象比较严重,为此,就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案件有的放矢地制作,否则,就会导致千案一面,证据理论千篇一律,只有共性,没有个性。

    (五)简洁便民原则

    由于当前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光由行政解决转向了司法解决即诉讼解决。案件争议标的不大,分歧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约占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70%以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许多法院出台了制作部分民事裁判文书简易化样式,其目的就是对民事裁判文书中凡是可以简化的内容进行科学规范的简化。北京市高院规定了涉及适用于民事调解、准予离婚、赡养等15类民事裁判文书的简易化格式。这些样式仍具备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突出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当事人的诉请及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论理,只简化事实之认定、证据的认证、对当事人的诉求的论证,对适用法律的解释等,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起诉与答辩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证据的认定、判决理由、判决主文、诉论费用分担及上诉权的行使等关键部分没有简化。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让群众尽快解决纠纷,当事人也有望当庭拿到裁判文书。

    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

    民事裁判文书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载体,离开了民事裁判文书,司法公正就无法体现。反过来,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又可能制约或促进司法公正。因此,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内容的改革,重点应当放在叙事、评判和说理上,同时也要兼顾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结构和样式设计的改革。

    (一)叙事

    叙事就是要求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民事案件应当写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被告辩称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写清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并且做到层次分明,焦点突出;二是必须一一列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表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完整地纳入法官审查的范围,杜绝“暗箱操作”;三是必须明确反映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质证情况,是否采信,都应分别简要说明理由,以体现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二)评判

    评判的内容,一方面要求写明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以及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的过程,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进行评论,作出判断,并以此认定证据,阐明事实。通过对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的客观叙述,就可以清楚地反映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案件事实。评判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庭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的过程。

    叙写这部分内容应当注意:一是应当采用适当的叙写方式。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集中质证、综合认证的方法。对案情复杂、有多个争执焦点的案件,可以分别对每一项争执焦点的事实证据、质证、认证,分别进行分析认定,最后进行综合归纳,认定案件事实,以确定证据和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宜抽象、笼统;三是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环环紧扣,并且,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四是对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主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五是文书内容应当体现庭审中法官居于当事人中间而不是当事人之上的评判特点,即在认证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采信过程进行评判,说明当事人提出的某项证据为什么采信或不予采信,特别是对涉及案件主要情节的事实证据,必须作出评判。

    (三)说理

    说理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是这并非要求裁判文书对所有有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面面俱到、平铺直叙地进行论证和说理。一件民商事案件可能涉及诸多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但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问题并不是很多。同时,也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更大的处分权利,可以依法放弃自己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而,在一个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上。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具有清醒的头脑和较高的法律素质,能够抓住焦点问题,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基础。

    因此,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抓住争议焦点,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 部分只需客观陈述,没有必要写明质证、认证的过程,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必要详细论述、逐个分析,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的说理有针对性,不但为当事人所接受,也为旁观者一目了然。

    其次,要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确定的对接近客观真实的情况的反映。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强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是保证最终裁判公正性的前提。

    再次,要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加强裁判理由的论证,是保证裁判文书公正性的核心。第一,要加强论证的针对性。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争议的焦点开展论述;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进行说理论证。第二,论证要全面、充分。裁判理由的论证,不仅要具有充分性,而且要具有穷尽性,尤其要求运用充足的法理,阐述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第三,论证要有内在逻辑性。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裁判文书的内容的内在统一。第四,论证要公平、合理。裁判文书的说理必须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使用要中立、公允,使当事人都能够接受。

    (四)格式和结构

    1、文书制作的格式要求应当简化。

    从我国目前文书制作的实际出发,规定文书的制作 格式是必要的,对于严格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有些文书必须采取规范、确定的模式。但是,过分追求格式规范,忽视文书内容的要求,可能使文书形式僵化,千篇一律。因此,应当简化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格式化要求,只规定固定的程式化结构,将如何具体叙写有关内容的权力赋予法官,给法官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留下充分的空间,使法官按照规定的结构,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叙写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

    2、文书结构应采取三段论模式。

    简化文书制作的格式要求,并不是说完全由法官自由地制作裁判文书,相反,文书必须具有固定的结构要求,并且逐步完善。

    根据现行的裁判文书制作格式要求,一审判决书的基本结构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这种文书结构模式已经适用多年,随着文书叙写方式的改革,文书叙写模式也必将发生变化。国外民事判决的制作模式一般是,首先用简练的语言介绍案情,说明判决结果,然后重点阐明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

    因此,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采用叙事——评判及说理——判决结果的三段论模式,并且把文书制作的重点放在评判过程及说理上。这样,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看了民事判决书,对案件的事实一目了然,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

    3、民事裁判文书的样式设计应体现法律的威严。

    随着法院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准许公民自由查阅裁判文书,定期出版所有裁判文书,要求裁判文书格式设计一是要体现法律威严和庄重;二要体现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正司法形象;三要充分应用新的技术手段。具体判决书样式设计上可参考人大公报的封面,由国微图案和具体裁判文书标题两部分组成,在封底上设计条形码、法院网址、拟稿、签发、打印、校对人的姓名。使整个封面显得庄重、大方、严肃。这些都是在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改革中的有益偿试。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改革能够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亦可督促每一位法官增强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从而极大地促进司法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作者简介:段占青,男,1960年8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河南省登封市人,现任中牟县人民法院院长、院党组书记。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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