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方二十岁的某地税局保安刘红强因为工作不顺等原因而故意杀人(未遂),并盗窃财物而潜逃,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另外赔偿被害人张某(女)各项费用共计18921.2元。
在地税局当保安的刘红强因感觉生活、工作不顺心,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情绪。2003年11月1日,因被害人张某让其干一些工作之外的事情而将积累已久的不满引发出来,遂产生杀死张的念头。当日14时许,刘红强趁张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公开办公大厅西北角的长沙发上熟睡之机,用电警棍猛击其头部十多下,并将电警棍打断,在遭到张某反抗的情况下,刘红强又用双手卡住张的脖子,直至其不动为止。刘红强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为了潜逃,刘红强又从张某的裤兜内拿走现金400元,从沙发上拿走张的一部诺基亚8310手机(价值1000元)。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刘红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刘红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 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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