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全市“集中执行”活动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效率为主题,总结经验,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讲究工作方法,注重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4年8月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岳建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佩红、第三人阿布拉·肉孜房屋租赁一案,申请人岳建新依据该院(2004)中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林佩红支付诉讼费270元,第三人阿布拉·肉孜归还位于郑州市建设西路100号院5号楼4单元2号的门面房一间。
中原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林佩红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04年8月9日履行了判决义务。
被执行人阿布拉·肉孜既不到庭接受询问,也不按判决书腾出房屋。因阿布拉·肉孜是新疆维吾尔族人,执行员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少数民族,不宜采取强硬措施。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10月14日,依法张贴公告,限其于2004年10月18日前将被执行的房屋腾出。但阿布拉·肉孜仍置法律于不顾,继续占有该房屋,经营烧烤生意。该房屋系木质结构,居住人员多是老年退休职工,如不及时执行,烧烤冒出的浓烟,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存在极大的火灾隐患,周围居民对此意见极大,并多次到法院反映。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原法院集中执行指挥部研究决定采取集中强制执行。2004年10月20日下午14:30分,该院出动执行干警21人到达执行现场,受邀的三名区政协委员、三家新闻单位(省、市电视台、郑州报社)和精通维语的翻译先后到达。法警拉好警界线,此时,阿布拉·肉孜情绪异常激动,聚集了6名维族人大吵大闹,阻碍执行。考虑到该案处理不好,将影响民族团结,造成不稳定因素,执行人员在给院集中执行指挥部汇报后,通过翻译将阿布拉·肉孜口头传唤到法院,向其讲解法律,解答问题。此后,执行员不厌其烦,又连续五次反复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并主动与工商机关协调,为其联系新的经营地点。法院耐心细致、有理有节的工作,使阿布拉·肉孜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抗拒执行的严重性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阿布拉·肉孜遂主动提出一周内搬出。2004年10月29日,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阿布拉·肉孜开始搬迁,陆续拆除了其安装的火炉和大烟囱,搬出了门面房,到新的经营地点继续做烧烤生意。最后,阿布拉·肉孜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还将新安装的防盗门送给了申请人。11月7日,申请人岳建新到法院领回了房屋钥匙。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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