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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事故急刹车 货物滑落砸伤行人谁该负责

  发布时间:2004-11-09 11:36:19


    一司机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正在马路上行走,为了避免和一辆超车的汽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农用机动三轮车的司机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将车拐向慢车道,在此期间因车上所拉的货物滑落,将在路上行走的行人砸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该场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汽车司机?还是行人自己?拟或农用机动三轮车的司机?2004年11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车上掉物砸伤行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石佛村农民刘兴国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未保持制动器装置齐全有效,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兴国赔偿原告孙延红经济损失422元。

    现年42岁的刘兴国系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石佛村农民。2003年12月7日19时,刘兴国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且刹车失灵的时风农用机动三轮车沿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210路公交车郑上路公交站牌时,为了避免和一辆从其车后超车的红色昌河汽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刘兴国只好将车拐向慢车道,但由于车的惯性,致使车上所拉的货物(红砖)部分滑落,正好砸在正在路上行走的行人孙延红身上,将孙延红砸伤。经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孙延红右脚第五踝骨骨折。孙延红并为此花费医疗费774元,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刘兴国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装置齐全有效,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孙延红受伤看病期间,被告刘兴国仅支付给孙延红400元。且双方就医疗费等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延红于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兴国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22元。

    而被告刘兴国则辩称,自己驾驶时风机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郑上路210路公交车郑上路站牌处时,有一辆红色昌河车从我的车后超车向前行驶,眼看就要追尾,为避免事故,才赶紧刹车,可刹车失灵,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将车拐向慢车道,但自己并不知道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车的惯性大造成车上货物滑落将原告砸伤。事故发生后,自己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元。现原告提出的赔偿医疗费722元可以承担,其他费用都不应该承担。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孙延红与被告刘兴国之间的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调查并作出被告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法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刘兴国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包括医疗费772元、交通费50元,共计822元。被告于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原告400元应从中扣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兴国赔偿再原告孙延红经济损失4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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