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铁路方是否一律不赔偿?巩义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因火车撞行人而引发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给出的答案是:“铁老大”有过错,撞人也不能“白撞”。
2003年3月23日上午,村妇王水花沿郑州某矿务局所有的企业自备铁路去往邻村走亲戚,被从身后疾驰而过的火车头将双腿撞断,治疗过程中双小腿被截肢,后被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143353.86元(不含假肢费用)。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明显警示标志及相应安全设施,另据当地村委及群众反映,近几年来在此已发生多起人、畜伤亡事故。诉讼中,矿务局主动恢复了部分安全设施并安排了专人看护道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矿务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管理和保证行车安全的职责。该铁路在20世纪70年代建成验收时,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看护道口,但后来上述设施毁损,看护人员也被撤掉,因此,被告在保障该段铁路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铁路旁行走具有危险性而没有充分注意,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民事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矿务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96.93元不含假肢费用,原告另案起诉),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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