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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两民警失职致嫌犯跳楼死亡案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04-11-09 10:14:41


    2004年11月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登封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嫌犯跳楼死亡的两被告人苏中义(君召派出所所长)、张伟敏(合同制民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中义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伟敏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7月12日,被告人苏中义在任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接到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兆甲签批给君召派出所查处的赵环控告耿大国杀害其女儿苏雪珍一案后,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明知该派出所合同制民警张伟敏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仍将案件交给其办理。7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伟敏将耿大国传唤到君召派出所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知该所联防队员钱新设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仍让钱新设一人在该所办公楼三楼钱新设的住室对耿大国进行讯问(该所审讯室设在一楼)。下午5时许,耿大国趁去厕所无人跟踪之机,从该派出所三楼楼顶跳下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中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伟敏身为公安机关合同制民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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