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晓炳,在职研究生,2003年度河南省法院系统优秀行政法官。
[案情介绍]
某耐火材料厂工人马龙的家,距离单位有10公里远,平常上班骑自行车要用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去年12月的一天晚8点左右,由于天下着小雪,路面比较滑,马龙就早早骑着自行车往厂里走,赶着去上零点开始的夜班。可是途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马龙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货车撞倒在地不幸身亡,而肇事司机却驾车逃逸。对于马龙的死亡,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因为马龙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晚上8点左右,不在上班前规定的时间段,因此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 马龙的爱人于云对社保局所作出的处理结果难以接受,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肖月:马龙到底属不属于因工死亡呢?为什么?
张晓炳:马龙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认定,社保局的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应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理由是(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其保护的重点是企业职工,因此当我们很难认定马龙的死亡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时,应从保护职工、家属的利益出发,做出对职工有利的认定。(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虽然马龙家距工作地点仅有一个小时的行程,但按该企业职工的习惯,大多数人值大夜班时是在晚饭前后起程到企业去,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三)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作为法官对法律明确的事项,应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身处的生活环境多数人人认可的标准来认定,而不能机械的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否则就脱离了司法活动所处的生活背景,可能会使处理出现偏颇。此案经法院行政审判
庭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社保局对马龙的死亡不按因工死亡的认定,限社保局自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于云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