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结一起因说闲话,被告人邵花敏被判刑的刑事案件。
2004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邵花敏和本村村民刘某在家门口说闲话时,恰遇本村村民李某在此路过,李某认为被告人邵花敏是在骂自己,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邵花敏将李某右手食指咬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某右手食指末节缺失半个指节,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邵花敏赔偿李某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花敏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邵花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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