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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出租出车祸 挂靠公司同担责

  发布时间:2004-11-04 14:53:34


    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产权归个人所有,但该车又挂靠到一出租汽车公司,并每月按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那么,除了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外,该车所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又该怎么界定呢?2004年11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租车司机刘某被判令赔付受害人4249.62元,所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取管理费5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豫AT5724号出租车沿科学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西环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豫AB4049号两轮摩托车沿西四环由北向南行使的原告杜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胸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此杜某先后在郑大四附院和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22日。该事故先后经郑州市公安交巡警二大队和郑州市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3865.40元。

    被告刘某认为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豫AT5724号车是个体车辆,产权归刘某个人所有,与公司是挂靠关系,应当刘某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有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双方没有异议。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要求的70%, 下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扣除掉被告刘某先行支付的6708.10元医疗费用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常说“谁收益谁担责”,虽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它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并且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那么在该车造成他人损害时它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当然,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毫无原则地对所有损害都要进行赔偿,否则过高的风险只能扼杀它的发展成长。法院判决它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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