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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学校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04-11-03 15:22:31


    两名小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因放黑板擦问题发生争斗,使一名小学生受伤,为此酿成纠纷。11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勇勇(化名)赔偿其经济损失798元,原告亮亮(化名)和学校各承担99.75元。

    亮亮(化名)和勇勇(化名)均系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03年11月5日上午刚打过第三节课上课铃时,两人因为黑板擦发生分歧,并相互踢打,下课后,亮亮发现自己阴茎出血,即告诉同班同学,同学即向班主任报告了此情况,学校立即通知双方家长将亮亮送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包皮口外伤,当天即做了缝合手术,一周后又作了包皮切割手术。后来,双方因医疗费赔偿等问题未达成协议,亮亮遂一纸诉状将勇勇和学校双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797.5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上课期间因放黑板擦而发生争执,继而勇勇将亮亮踢伤,勇勇应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勇勇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为80%,鉴于勇勇系未成年学生,其民事责任应有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在上课期间发生学生争执而未进行罅,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周,造成亮亮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鉴于勇勇和亮亮已年满12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和年龄的增长,已经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识别能力,且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已经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亮亮在此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可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亮亮和学校各承担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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