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封法院对周连庆等十一名被告人涉嫌强迫职工劳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周连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贾金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杨宝玉、黄利明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李志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姚建合、贾新志、周成军、杨永会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索会武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0日,被告人索会武将自己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自办的石子厂承包给被告人周连庆,合同约定索会武提供生产工具,保证生产、生活秩序,周连庆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周连庆让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火车站用欺骗的方法组织杨孝达、范明荧等到该石子厂从事劳动,周连庆以领到该厂一个工人给介绍人150元介绍费作为交换条件。
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等人明知被告人周连庆不给工人发工资并日夜派人看管在场工人,仍多次骗取工人到该厂打工。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的范明荧经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介绍到该厂打工。范明荧因不适应劳动强度,多次向周连庆要求离开该厂,周连庆以已付出150元介绍费为由不让其离开。为了强迫范明荧参加劳动,5月12日至16日,被 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李志伟、黄利明、杨宝玉多次用木棍、三角带、胶 管等工具对范明荧实施殴打。范明荧于2003年5月16日下午逃离该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上述被告人。2003年5月18日,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检查后发现其全身皮下出血面积达全身表面积的11%,鉴定为轻伤。2003年5月19日17时30分,范明荧在新密市 公安局门口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12日鉴定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索会武在2003年3月—5月,多次通过被告人李建军在白寨镇三叉口炸药库非法购买炸药600公斤,雷管500枚,导火线250米,索会武于2003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杨宝玉、李志伟、黄利明违犯劳动管理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工人劳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上述5 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明知被告人周连庆派人日夜看管工人强迫劳动,仍多次介绍工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告人索会武、李建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志伟犯罪时不满 18周岁,依法从轻判处。 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