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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有瑕疵 行使抗辩拒付款

  发布时间:2004-11-03 15:15:35


    承包工程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工程却让房主大为不满,无奈之下行使抗辩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引发纠纷,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符某只需支付杜某剩余工程款4000元中的1500元。

    2004年7月8日,原告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村民杜某与孝义镇石灰务村被告符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平房10间。后原告为被告建平房10间(已封顶)并进行了内粉、外墙拉毛,被告付给原告8000元,原、被告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原告杜某诉称,因家庭需要,被告需建一起临时房屋,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包工不包料。原告依约施工,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工钱12000元,但其仅付8000元,下欠4000元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原告及所雇民工不能如数所得,原告遭受较大损失。被告符某辩称,原告所干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没有按约定完成,不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在原告完成内粉和外墙拉毛后付给原告12000元是因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有明显的瑕疵,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不属违约。根据本案原告工作成果及存在的瑕疵,被告所欠原告4000元款项应适当支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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