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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浴室被摔伤 诉诸公堂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4-11-02 17:07:30


    顾客在洗浴时不慎摔伤,顾客要求洗浴中心老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洗浴中心老板却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顾客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买单”呢?2004年11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被告洗浴中心老板宋某被依法判令赔付顾客邬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6039.70元。

    2004年3月24日下午6时许,原告邬某与同事到被告宋某开办的酒店洗浴中心洗澡。在洗头时摔倒,左臂将玻璃隔断打破,左上臂被划伤。邬某当即被送往郑州市中医院治疗。为此,邬某在该院自2004年3月24日至4月10日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5770.70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5000元。

    原告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场所,应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事发时,被告浴室的地板未做任何防滑处理,淋浴旁均是玻璃隔墙,由于其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宋某认为,邬某在其酒店洗浴中心摔伤是原告自身过错引起的,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开办的洗浴中心洗澡,双方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被告作为从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双方虽然未约定服务的内容,但是根据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被告负有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随附义务。因为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合同随附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因未提供误工工资的证明或工资单,不能证明其误工工资数额是多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总说“顾客就是上帝”,那么对待上帝当然要服务周到细致了,倘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使我们的上帝遭受到了损失,我想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这样才能赢取上帝的信任和满意,为自己争取更大范围的客源,生意必将会蒸蒸日上。舍小利取大利,聪明的老板都是在这样的价值衡量中发展壮大自己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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