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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之刍议

  发布时间:2004-11-02 09:16:45



    近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进行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入,采用案例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认同。但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合审判规律的案例指导模式尚存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围绕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能够较好地指导我国审判工作。

    一、当前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是指有权发布典型案例的法院,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发布典型案例,将案例所创立的司法原则、裁判的基本价值取向或裁判的基本标准作为法官审理同类司法问题比照适用的依据。之所以要采用分级发布的形式,笔者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分级颁布实施的立法现状。我国当前实施的是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三级立法并存的立法模式①,因此,各地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必然要在适用基本法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立法,如果不同地方就相同法律问题的立法存在差异,裁判结果必然产生差异。因此,仅仅由最高法院一家发布典型案例,显然不能充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为解决法律、地方法规的结合适用问题,需要对典型案例采用分级发布的形式。

    二是基于各地人文、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人文习惯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在此基础上,各地对个案的评价就融合了当地习俗等社会心理因素,对此,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幅度,因而,各地对自由裁量尺度的掌握必然会产生差异。但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参照,尽可能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掌握,避免在同一地区自由裁判幅度差异过大。因此,有必要在特定地区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该地区的裁判标准。

    三是基于个案指导尚缺乏普遍的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和法官都有遵循上级法院判决的意向,直接上级法院的判决较间接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尽管我国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但上级法院的裁判却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力。但是,通过上级法院裁判的个案由于受案件参与人范围及案件效力范围的影响,个案在发挥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方面的作用有限。况且,这一形式所判决的各案缺乏普遍的指导作用。因此,有必要采用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导全国或者某一地区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

    四是当前亟待建立一个裁判差异的协调机制。当前,经济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加之成文法的局限性,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相同法律问题,如果判决差异较大,缺乏必要的差异协调机制,必然影响司法的公信力②。法律适用的差异,确需一个协调机制来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指导审判工作,不但能较好地弥补成文法的缺陷,而且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及时引导社会关系向正确、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的构建

    (一)典型案例的选取

    笔者认为,所谓典型案例,是指为有效指导审判工作,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并经一定形式发布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案例。典型案例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权威性。发布典型案例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审判工作,法官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或自由裁量基本尺度。因此,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具有权威。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发布机关的权威,即该机关对此案例所指导的实际内容有最终司法解释(或司法界定)的权力,另一方面体现在该案属于终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是典型性。之所以典型,是因为我们发布的案例不是普通的案例,而是具有代表性,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确立等共性问题的典型案例,能及时指导某一时期、某一类型的案例;三是方向性。典型案例的裁判价值取向代表司法机关对此类社会纠纷的裁决态度。无论是规则的创制,还是裁判标准尺度的衡量,都应当代表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四是可参照性。典型案例是司法审判比照该案法律适用的依据或标准,对法官审判案件具有比照适用的作用,因此,典型案例应当明确应当比照适用的法律点,或者说是应当明确该案例的发布是针对法律适用的还是裁量应当考虑的基本标准的。

    典型案例的来源应当广泛,这样才有利于筛选。笔者认为,典型案例的来源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有发布权的法院可以直接发布经本院判决后生效的典型案例;二是有发布权的法院可以直接发布下级法院判决后生效的典型案例;三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特殊案件有典型意义可以采用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形式,经裁判后进行发布。为此,下级法院应当向有发布权的上级法院及时报送本院审理的对本地区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供上级法院选择发布。有权发布典型案例的法院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一个典型案例的内部选择、协调机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典型案例的分级发布

    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已基本成为司法界的一种共识。当前,部分高级法院(如:天津高院、甘肃高院)已经开始了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先导的基层法院也在对案例的发布工作进行着尝试。笔者认为,确定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典型案例的发布权限。

    最高法院有权发布典型案例及时指导审判工作是普遍共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曾经发布过判例性质的司法解释。较为典型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这四个案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参照办理。按语还指出“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适用刑法第181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很明显,这些案例已基本作为当时认定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判例。

    虽然最高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些典型案例,但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究竟应当发布哪些案例才能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同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按照分级、分权、保障全国司法统一的指导思想确定典型案例的发布权限。

    一是关于涉及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首先,对涉及基本法律的司法解释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涉及的典型案例应当由最高法院进行发布。包括基本法律的司法补漏、规则的创制都应当集中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在于对基本法律、法规适用的指导,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比照适用的效力,这样以来可以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其次,对于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此类地方法规的具体适用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典型案例,在本辖区内进行规范引导,但各案应当报请最高法院同意,在本辖区内具有比照适用的效力;再次,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涉及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的司法问题典型案例,但各案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辖区内的适用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二是关于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问题。成文法一般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幅度,结合各地实际,允许法官在裁判各案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状况等因素作出判决。但一个相对的地区,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所考虑的生活水平、文化差异应当是有限度的,类似案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裁量参照标准。如果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就会影响同案同判的基本目标。而指导性案例在这一方面就会发挥重要作用,譬如各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参照标准,刑事案件的量刑幅度规范化等,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裁判标准的规范化。根据我国以地域划分的法院设置模式,在以中级法院为管辖范围的地域,一般差异较小③,因此,各中级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布涉及裁判标准的指导案例也是必要的,但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同意,该案例的裁判标准对所辖法院具有比照指导作用。

    由此,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发布案例重点在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规则创制,兼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适用地方法规的指导;各高级法院发布案例重点在于对地方法规的适用,并兼顾对各中级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掌握;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人文状况发布涉及裁判标准的典型案例,指导本地区的审判工作。在确定程序上,下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要经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

    (三)关于典型案例的更替和废止

    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典型案例也要有一个“扬弃”进步的过程,也是要随着社会不同因素的驱使在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绝对不能固步自封,应当有一个典型案例的废止程序。即便是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也存在废止的程序④。

    笔者认为,典型案例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自行废止:1、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2、与上级法院新发布的典型案例相抵触的;3、本院发布新的典型案例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裁判标准改变了以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所确定的内容的;4、发布案例的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废止的。

    有人担心,如果典型案例被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则将影响典型案例的稳定性。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对典型案例的特征和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典型案例的发布主要解决的是特定证据、特定条件下的法律适用或裁量标准问题,发布案例的形式只是作为传达对待特定情形下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标准的载体。因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改判时,如果没有以上废止的情形,典型案例仍应当具有效力。

    三、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必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不管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和文化传统有何不同,然强调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却是共同的追求。没有法律的统一实施,市场的一体化与有序运行也将因规则执行的差异性而大打折扣,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因成本加大而面临阻碍。贺为方教授用“阎锡山在山西修铁路”的形象比喻,说出了对各级法院发布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案例容易形成司法地方化的担忧⑤。而采用典型案例分级指导制度,一方面可以体现用司法的形式指导审判工作,又能有效避免各级法院随意发布典型案例影响,形成司法地方化,影响司法统一的问题。

    二是体现了司法工作的规律。司法过程不仅是一个纠纷解决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现新规则或废止旧规则的“吐故纳新”过程。司法解释固然是司法工作指导的重要形式,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工作的指导一般还要通过个案来具体反映。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因此就更需要通过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对法律准确适用加以规范,对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达到指导准确、到位,体现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的目的。

    三是规范了法律的适用,力求同案同判,树立司法公信力。目前,由于我国没有设立典型案例分级指导审判制度,以致于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同一地区法院之间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该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则法官将受此典型案例的影响,从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并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使人们对司法产生合理的信赖。通过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更好的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和预测作用,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测,从而减少诉争,促进社会的稳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②南方周末2002-09-30登载:4年前,被人称为郑州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锐,在3家不同的公司购买了同一种治疗性病的假药,然后分别在郑州市3个区法院起诉索赔,结果出人意料:3个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出现了3种不同的判决。

    ③我国法院设置采用了四级法院模式,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范围内民风、民俗、经济发展相对平衡,确立的标准受省级法院的统一调整,所确定的基本裁判标准影响较小,相对公平。

    ④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必遵循其本身的判决先例,从而使其可以较为自由地解释成文宪法,而且在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州法院、州法院的判例对联邦法院均无严格的拘束力。当然最高法院的判例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具有严格的拘束力。在联邦法院州法院系统内,仍要遵循其上级及本法院先前的判例。(参见王利明著)

    ⑤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在复旦大学的讲座记录。法学思想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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