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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准备欲抢劫 心虚未得逞是否违法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1月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1-01 17:06:39


[法官简介]

    张帆,郑州中院审监庭法官,法律硕士。

[案情介绍]

    郭卫和郭晓都是农民,郭卫21岁,郭晓17岁,二人同村居住,商量着一同到城里打工。谁知他俩都没找到工作,身上的盘缠也花得差不多了,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于是,二人决定铤而走险——抢!夜幕降临,忙碌了一天的人们晚饭后纷纷走出家门,逛公园遛大街悠闲散步。谁曾想,两个时隐时现的幽灵,正在窥测方向,寻机行抢。2003年4月的一个晚上,郭卫、郭晓携带折叠刀、铁管等作案工具,鬼鬼祟祟地窜到了公园,跟随在游人的身后,准备下手。贼人胆虚,他俩没敢下手。直到夜深,他们空手而归。第二天晚上,他俩又先后窜到八桥市场、北关路附近,跟踪行人欲施暴抢劫,仍没有得逞。他俩觉得行人太多不好下手,决定深夜出动。次日凌晨,当他俩在某财政学校东路口伺机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肖月:两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1、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构成犯罪,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郭卫、郭晓结伙携带折叠刀、铁管等作案工具,为了抢劫事先“踩道”跟踪行人,选择作案的时间和地点预谋抢劫公民财物已经构成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所以,郭卫和郭晓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两人是犯罪预备,而且郭晓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卫有期徒刑1年、郭晓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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