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情谊有加的,但是郑州市一所学校的一名学生,因为一点琐事大动肝火,打了同学一个耳光,这一耳光不但打伤了同学,而且自己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5244元。
被告人康振刚是郑州市二砂技校的一名学生,2004年6月10日,因为锁教室门一事和同学王丽伟发生争执,在学校的寝室里,康王二人由争执发展到撕打,被告人康振刚遂用右手朝同学的左脸狠狠的扇了一巴掌,致使王丽伟左耳膜穿孔,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丽伟左耳膜穿孔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振刚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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