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1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跳楼死亡的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所长苏中义、合同制民警张伟敏二人提起公诉。
2004年7月12日,被告人苏中义在任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接到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兆甲签批给君召派出所查处的赵环控告耿大国杀害其女儿苏雪珍一案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明知该派出所合同制民警张伟敏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仍将案件交给其办理。7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伟敏在登封市君召派出所工作期间,将耿大国传唤到君召派出所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知该所联防队员钱新设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仍让钱新设一人在该所办公楼三楼钱新设的住室对耿大国进行讯问。下午5时许,耿大国趁去厕所无人跟踪之机,从君召派出所三楼楼顶跳下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中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敏身为公安机关合同制民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登封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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