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利益于旁人不顾,毁掉别人耕地为自己的沙场修路必为法律不容,近日,巩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侵权者对其毁坏的耕地恢复原状。
巩义市小关镇段河村村民原告闫有臣诉称,1998年9月10日,段河村委经小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发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集体耕地三块共计1.14亩发包给原告耕种,被告闫天锡为其个体沙场修路,将原告的责任田1.14亩耕地挖土毁掉,使原告无法耕种,多次要求其恢复耕种,被告总是推托。以上事实由证人刘某、杜某的证言,原告递交的五张照片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其承包耕种的土地毁坏属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原告闫有臣被毁坏的耕地1.14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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