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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五辆摩托 获刑五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04-11-01 10:19:32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国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国斗系河南省叶县任店镇秋河村农民。从2003年5月至11月,他先后伙同毛小明、李向阳、李斌、贾洪亮(均已判刑)等人,窜到登封市区嵩阳公园家属院、实验中学等处,共盗走两轮摩托车五辆,总共价值105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李国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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