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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拒不腾房 媳妇告上公堂

  发布时间:2004-11-01 10:16:01


    只因房子是儿子所建,儿子去世后房子被分配给儿媳,婆婆思想上不能接受便拒不腾房,儿媳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巩义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陈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离四原告所有的房屋。

    原告李雪梅与原告史成杰、史瑞杰、史留杰系母子女关系,现住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 。原告李雪梅与史反修(已死亡)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玉花与原告李雪梅系婆媳关系。原告李雪梅、史成杰、史瑞杰、史留杰与被告陈玉花因继承史反修的遗产发生纠纷,法院曾作出(2003)巩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座落于巩义市孝义镇孝南村新民巷110号房产一间(不含使用史防修共用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四人所有。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搬出该房,引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陈玉花辩称,该房子是我及我孩子盖的,我应该居住,我不给原告腾房子。原告告我十二年,应赔我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诉争的房屋已为生效的判决确权给四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应给被告留适当的搬离期限。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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