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翔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因涂料价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8月原告将被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23153.46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双方积怨不大,分歧主要在于价款问题,而被告一时又拿不出这么一笔钱,于是就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每月支付价款25000元,分四次付清,原告也主动放弃了100元利息。
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避免了一场不必要的纷争,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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