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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法官巧取证为当事人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04-10-29 10:52:55


    粗心大意的汪先生偿还巨款后,竟然忘了索取先前给别人打的收条,回到家后,汪先生想起此事,急忙打电话向对方索要,哪知对方却坚决否认没给收条,后汪先生又当面讨要,对方仍不予认可。之后,对方就避而不见。无奈,汪先生决定依靠法律解决此事。2004年8月28日,汪先生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沈女士债务关系已结清,被告沈女士归还原告王先生所打的“5.5万元收款条”。

    2004年5月18日,汪先生与沈女士开始协商联合办学一事,沈女士投资5.5万元,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并担任法人代表。7月1日,沈女士交给王先生4.9万元现金,又打了一份6千元的欠条。汪先生则向沈女士打了一份“收到沈女士学校投资款5.5万元”的收条,双方草签了协议。8月8日,沈女士提出解除协议,要求退钱。双方遂于8月9日上午10时30分到淮河路工商银行营业厅办理退款。汪先生先将沈女士打的“6千元欠条”还给了沈女士,接着,又从自己卡上取出4.9万元存到沈女士卡上,并让沈女士在存单上签了字。后汪先生让沈女士在“已退还沈女士学校投资款4.9万元和6千元欠条”的情况说明上签字,沈女士签名后又划掉,汪先生非常生气,与沈女士争执几句便离开银行。

    回到家中的王先生突然想起忘了索要自己打的“5.5万元收条”,立即给沈女士打电话,后又当面讨要,但沈女士均否认自己没给收条,从8月9日至26日,王先生四处寻找沈女士,但沈女士却避而不见。迫于无奈,汪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请保全银行监控录像。                        

    中原区法院立案后,由民一庭的法官赵宇承办此案,赵宇立即查阅了卷宗,发现银行的监控录像只保留一个月,而此时距月底只有三天的时间,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证据,以后此案的处理将会非常棘手,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还会产生新的诉讼。8月30日,赵宇法官带着法律手续来到淮河路工商银行,调取了8月9日上午10时30分以后的银行监控录像,并且为当天给汪先生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2004年10月15日,王先生起诉沈女士索要收条一案,准备在中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通知到庭的沈女士看了法院从银行调取的录像带及银行工作人员的笔录,当即申请法院不要开庭,自己愿意调解此案,并当庭交出汪先生写的 “收到沈女士学校投资款5.5万元”的收条。一场纠纷化解了。拿回收条的王先生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10月26日,汪先生再一次迈进中原区法院的大门,这次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将写有“公正廉明好法官”的锦旗送到了法官赵宇的手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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