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去餐馆消费时却莫名其妙地被打伤了,消费者梁某一纸诉状将河南省天府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梁某所受到的损失,天府应负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1994.96元。
2003年10月27日晚上9点左右,郑州市民梁某与朋友一起在河南省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四川天府餐馆就餐时,三个身份不明的男子同梁某发生了争吵,将梁某打伤。后梁某的朋友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中心,梁某被送到医院,经过诊断:梁某头部外伤,建议查头部CT,必要时住院。为医疗费赔偿等问题,梁某将河南省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93.7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消费者到天府就餐,天府应给予梁某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全保障,在第三人对梁某实施不法侵害时,由于天府未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梁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天府应在与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梁某要求天府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合理的部分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此事件的发生,梁某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亦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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