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登封法院对不合格案件制订新标准

  发布时间:2004-10-29 09:15:21


    登封法院为确保全院审判、执行人员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新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

    其具体内容为:不合格案件标准:因违反法定程序或事实不清等原因被发回重审的;因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等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改判的;因院长发现,检察机关抗诉或当事人申诉等原因再审后改判的;经审务监评中心评查,被确认为不合格的。责任追究办法:不合格案件应按三高机制考核办法对有关人员扣减考评分数;承办人年度内不合格案件总数超过本人结案数5%的,不得评先评优,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各业务庭不合格案件超过本庭年结案数3%的,取消该庭评先立功的资格;审判、执行人员不合格案件连续两年列前二位的,实行岗位轮换,不得再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不合格案件的多少及责任追究情况计入个人政绩档案作为今后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合格案件中如发现有违法审判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