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原本和睦,丈夫因工伤下肢截瘫丧失性能力,妻子便 要起诉离婚,近日,巩义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告康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原告康某与被告谢某均系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农民,二人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被告于2002年4月26日在巩义市恒星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下肢截瘫。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04年3月19日回娘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由于被告的母亲从中挑拨, 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02年4月26日,被告在巩义市恒星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被告下肢截瘫。从此之后,原、被告再也没有夫妻性生活。至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我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和原告感情较好,主要是由于工伤才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因工伤导致下肢截瘫,原告应给予同情和照顾,尽到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已出现了感情裂痕,但只要双方及时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依法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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