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竟然多次把黑手伸向下岗职工的统筹金,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0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沈某犯挪用公款罪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沈某均系郑州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管理人员。1999年初至2002年初,被告人沈某与王某预谋后,利用沈某代收、代管郑州某公司下岗职工统筹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八次共计挪用公款191000元给王某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25条,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已由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近日内对此案进行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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