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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法官明察秋毫让法盲难逃处罚

  发布时间:2004-10-29 08:50:24


    2004年10月28日下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分别被处罚了1000元和拘留10日。

    据了解,今年四月份,原告董某和于某办了“结婚”手续。九月份,原告董某以“婚后”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法官在审查证据“结婚证”时发现:董某是1982年9月4日出生,2004年9月4日方满22周岁,未到结婚年龄,而董某和于某在2004年4月20日就办理了“结婚证”。对二人的“结婚证”顿生怀疑,进一步审查发现:结婚证上没有结婚证号,并且是先打的钢印,后贴的照片,照片上没有钢印。在询问二人时,二人均陈述自己未到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对方将“结婚证”交给自己的。“结婚证”的来源一时难于辨别。

    后法院专门到中原区民政部门查证,并无二人的结婚档案记载,故法院认定二人所提交的“结婚证”系伪造,二人并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结婚证”的来源难辩,但二人均向法院提交伪造的结婚证却是事实,据此,法院以提供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遂作出上诉处理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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