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公开定罪理由而淡化量刑理由的状况将彻底改变,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看不懂、不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上访。
近日,被告人朱荣兴非法行医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对朱的定罪,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朱的量刑,判处朱荣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朱荣兴的刑事判决书中增加了以下对朱量刑的思维过程和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此规定,结合本案,上诉人朱荣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设诊所,长期非法行医,在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仍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并在对患者卢某的医治过程中存在延误,影响了对患者的正确治疗,确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刑事裁判文书是对全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过去,在裁判理由部分,一般是仅公开定罪理由,而涉及到量刑理由的,仅用“应予依法惩处”、“应从重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实行并罚”等法律语言或格式语言一笔代过,而对量刑的思维过程和具体理由却不多见。这种不公开量刑过程及其理由的裁判文书,使不少案件的量刑结果本来是适当的,但由于文书中不表述量刑理由,当事人看不懂、不理解,而进行无休止的上诉、申诉,甚至怀疑法官办了“人情案”,而到处上访告状。这种状况今后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将彻底改变。
郑州中院认为,在定罪量刑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具体阐述量刑理由,给当事人一个“明白”,不仅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司法公正、走向司法文明的有效途径,同时还对增强社会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诉、上访。为此,该院在充分调研、系统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以期实现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方式上的新突破。
首先要求法官要有一个逻辑严谨的量刑思路和步骤,并使其在文书中得以展现。这一思路的依次顺序一是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分析,以评定被控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和基础。二是确定与危害程度和刑事责任相匹配的法定刑。三是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程度,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确认“基本刑”。
其次明确量刑理由的构成内容。在文书中必须表述的理由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相应法定刑幅度的理由,即根据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分析,求证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确认“基本刑”的理由,即根据犯罪的情节、结果等,得出犯罪人应负之刑;三是确认宣告刑的理由,即根据各种量刑情节、悔罪表现等参照基本刑得出宣告刑;四是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即引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内容,结合案情作出的适用性评价。
再者特别强调量刑理由表述的方法和技巧。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尽量不用方言土语、形容词和“情绪化”语言;引用法条内容要适度,并应尽量避免重复表述;恰当使用连接词、转折句和假设句等。
按照上述要求,郑州中院已对部分案件推出了用于充分展示量刑理由的裁判文书,取得了当事人服判、社会认同、理论界称道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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