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郑州中院分析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4-10-27 17:02:40


    自2003年3月郑州市两级法院实行司法鉴定统一对外委托以来,全市法院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960余件,为审判工作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但是,一年多来的司法鉴定实践也反映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鉴定时间过长、质量不高。

    郑州中院认为,造成个别鉴定时间过长、质量不高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少数社会鉴定机构责任和效率意识不强、工作拖拉。二是个别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拖延鉴定或者干脆不愿意鉴定,拒绝配合甚至百般阻挠鉴定的进行。三是某些主审法官认为“审鉴分立”后,鉴定的问题应该都由技术部门解决,案件一移送就了事,不积极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的法官甚至将当事人提供材料的质证工作也甩手交给了技术人员,使鉴定前期的时间大大增加。四是承担鉴定委托任务的技术部门制度不完善、个别鉴定委托承办人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不高、对当事人、移送单位和鉴定机构协调督办不力。

    针对上述问题郑州中院采取了以下三条措施: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起草制定了《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鉴定质量和效率监控办法》,从制度上强化了对案件当事人、主审法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承办人的制约,确保了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了对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了他们的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了在委托鉴定中的协调和督办能力。三是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制约机制,强化了对入册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制约职能。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