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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阻碍执行法律难容

  发布时间:2004-10-27 14:27:32


    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和部分设备,竟被胆大的担保人和村书记非法处置,抵账给他人,经过两次转手,造成承租人扒掉部分查封的房屋,并扩建厂房。

    日前,荥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被告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1995年1月,任荥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以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企业的名义,征用荥阳市乔楼镇沈洼村土地36余亩,成立了中烟科技发展公司荥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荥公司),欠沈洼村土地款25.5万元。1995年8月,张以中荥公司的名义向郑州市铁路合作信用社贷款60万元。后张某申请注销了中荥公司,更名设立了荥阳市春城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11月因原中荥公司的6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中荥公司的主管部门荥阳市人民政府偿还本息。张某于1998年7月以春城公司的名义出具担保书,以厂房、设备、土地担保偿还该笔贷款。1998年7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担保书查封了春城公司的土地、设备以及建筑物。

    1999年10月,荥阳市乔楼镇沈洼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为收回原中荥公司所欠村委的25.5万元土地款,在明知春城公司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达到阻止法院拍卖查封的财产的目的,同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地移交协议》,二人将该协议日期提前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日期(1998年7月22日)之前,即1998年5月16日。之后,张某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全部移交沈洼村委,用以折抵所欠的土地款。

    2000年8月,王某以沈洼村委的名义,又将非法收回的春城公司土地及房产,以180万元抵账给他人,2001年5月,该土地及房产再次转手,以每年18万元租赁给了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印明公司在该宗土地上扒掉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用以扩建厂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和王某故意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被判处罚金二万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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