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建筑打井不设标志 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4-10-27 14:22:28


    日前,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共计48454元。

    2003年4月5日下午,李某七岁的女儿在被告国土资源局所建造的商品房通道旁玩耍时,发现通道西侧有一张木纹黄色纸片,便过去拾,但她却不知道纸片下边是被告房产开发建设时挖凿的一眼水井,在拾纸片量掉井溺水身亡。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责任中的地面井口无防护措施致害责任。被告对水井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没有尽到管理即保证行人安全的责任,李某女儿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具有过错,对原告女儿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同时,李某女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