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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要抚养费 以后是否有权索要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0月25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0-25 17:09:51


[法官简介]

    欧阳梅,女,法学硕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傅女士于199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有一个四岁大的儿子阳阳。当时,陈先生因考虑到毕竟是自己提出的离婚请求,于是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承诺儿子由其抚养且不要傅女士一分钱。1995年陈先生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女儿。这几年,陈先生的生活遇到妻子下岗、儿子上初中、女儿上小学等一系列问题,经济上捉襟见肘,于是陈先生找傅女士商量,要求傅女士承担儿子阳阳一半的抚育费。傅女士现也已再婚,婚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傅女士及其丈夫对陈先生的要求均不能接受,认为当初陈先生既然答应并且法院的判决书上也已写明阳阳的抚养教育费用均由陈先生一人承担,现在怎么能反悔呢?

肖月:陈先生可否向傅女士主张儿子一半的抚育费?

欧阳梅: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问题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当初离婚时,陈先生主动向法院承诺儿子阳阳的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放弃了要求傅女士分担儿子部分抚育费的权利,所以现在陈先生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傅女士分担儿子阳阳的抚育费。但是,我国婚姻法又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阳阳十年来均随陈先生生活,傅女士没有支付抚育费,阳阳也未提出要求母亲承担其抚育费的问题,因为父亲已经替母亲承担了,阳阳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条件都有保证。现在阳阳的父亲已无力独自保障他的生活了,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阳阳有权利要求他的母亲即傅女士给付抚育费。一般的做法是陈先生可以作为阳阳的法定代理人以阳阳的名义提起一个要求傅女士承担阳阳抚育费的给付之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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