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巩义法院从去年开始实行非诉行政案件申辩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各行政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执法培训,执法水平不高,结果出现办案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这些错误让人民群众很难懂得也很难发现。尽管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群众具有听证权、复议权、诉权,但他们仍然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去年以来,该院改变了过去非诉行政案件书面审查后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做法,而是在非诉行政案件受理后,先向被申请人送达一份“行政执行申辩通知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查证的事实有出入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或口头申辩,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辩理由,通过调查核实和审查,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今年8月份,某局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小关镇冯寨村村民曹某所建房屋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对曹某作出了没收新建建筑物和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该局申请执行后,该院向曹某送达了“行政执行申辩通知书”。第二天,曹某写了一份申辩书郑重地递交法院,并带着委屈向承办法官详细地叙述了其新建住房的前后经过:曹某今年57岁,一家老少五口,属冯寨村的贫困户。其原来的宅基是祖上留下来的,因年久失修已不能居住。2003年汛期雨水较多,巩义市民政局和小关镇领导到该村察看汛情,当看到曹某一家五口人仍住在破旧漏雨的危房中时,当即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尽快帮助曹某在其老宅前空闲地上建房,以解燃眉之急。在有关部门的支助下,2003年11月房子建起,曹某一家搬进新房。巩义法院对此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没有对曹某新建住房的原因进行全面查清的情况下,即作出没收其新建建筑物及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为不妥,遂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非诉行政案件实行申辩制度以来,该院受理的近500起非诉行政案件,其中35起由于被申请人的申辩理由成立而裁定不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也由往年的10 %上升至30 % 。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消除和缓解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及法院的对立情绪,原先当事人那种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的误解消除了,一次申辩的机会使他们看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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