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自上而下、有序地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无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是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下决心取得突破性进展。郑州市委、市政府也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的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市国企改革的统一部署、统一指导,对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了破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将继续坚持以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稳步推进建筑、 粮食、交通、流通等行业企业的改制及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的工作,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破产。同时,还在积极争取对一些特困的军工、煤炭、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破产案件仍将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设,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事关国企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尤其是现阶段的破产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老企业和传统集体企业,涉及成千上万职工的利益,稳定问题成了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社会稳定问题,要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效果,这就加大了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难度。为此,人民法院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认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主管院长要具体抓好落实,重大问题要亲自把关。要保证有足于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力量,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于破产案件法律、政策性强,审理周期长,因此要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总之,要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促进国企改革,调整好各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我们要牢牢把握最高法院所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贯彻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审查决定权;独立行使对监管组、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机构的组建和运行的监督指导权;独立行使对破产企业审计和破产财产处置变现的监督执导权;独立行使对和解和整顿程序的监督执导权;独立行使对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监督执导权等。要使每一个破产案件,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赔偿程序的终结,始终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同时,要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其它有关部门履行社会职责之间的关系,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社会问题,依法应当由政府负责,法院只负责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决定是否立案,启动破产程序,不能代替政府制定和执行职工安置方案。
二是要坚持债权人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基于此,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充分遵循债权人自治原则,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引导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选择权。同时,我们也要通过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指挥,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从而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平衡。
三是要坚持公平原则。公平既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所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一方面要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另一方面要兼顾对债务人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再生能力的维护。对债权人相互之间而言,一方面要求对所有债权人在程序上公平对待,是所有债权人均能平等行使债权申报权、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监督权以及对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等各种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在实体处理上依法区别对待,严格落实不同债权的顺位,体现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四是要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债权在破产企业的债权中占决大部分,保护金融债权、保护金融安全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金融债权能否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势必影响金融债权人对当地经济环境的信心,而金融债权人对当地经济环境的信心又会影响到他们对扩大信贷和重组债权的信心,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从而影响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控。所以人民法院要通过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防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有效保护金融债权,保护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
五是要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原则。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对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的审理,更多的是涉及企业职工的出路问题。由于现阶段我们受理的破产案件多为国有企业,职工的人数多、历史遗留问题多,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破产企业无力加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安置难度大,同时企业破产案件又涉及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企业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在破产审理中凸现出来,如果处理不妥,容易导致上访事件,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我们坚持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同时,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协调配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一些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实际上是政府在企业改制中决定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中涉及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诸多社会性问题,不是法院审判职能所能解决得了的问题,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做。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不稳定因素较多。因此,各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发现有影响稳定的情况或者通过破产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同时在我国目前形势下,政府对于破产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提供顺畅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与政府建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沟通、互相协调的良好关系。特别是对于企业破产后,无法保证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序的案件,要及时与同级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方式的支持,保障职工的利益,稳定职工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企业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是破产企业的行业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组织推进企业破产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加强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发挥他们在行政协调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职工思想稳定,引导职工树立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的观念,正确对待企业破产,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比如,针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较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是一笔巨额费用,不及时处理会更加降低债权分配比例,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周期长,职工在长期的等待中会因生活困难等原因导致情绪不稳,从而增加不稳定因素的实际情况,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考虑在取得相关部门支持和不影响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在裁定企业破产宣告后,尽早将职工移交到社会,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也可以使职工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也可以使职工及时自谋职业。
三、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严格执行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保证。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也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系统和完整的程序规范。同时,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注意规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立案受理阶段,要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严格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是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前提。审查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资格和破产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二是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切实可行。三是严格审查改制后的企业申请破产财产的真实性。对于进行改制的企业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有效资产、空壳破产的问题,并严格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对那些以“资产重组”为名,行“大船搁浅,舢板逃生”之实,将大量债务和不良资产保留在原企业,以有效资产组建新的经济实体,申请原企业破产,悬空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其破产申请除恢复资产原状外,应不予立案。在立案后,对于不宜当即宣告企业破产的案件和尚需落实有关情况的,不草率进行破产宣告,在债务人的管理机构已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的现存财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应及时成立监管组,对企业的有关财产、资料、文书、印章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避免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导致财产流失。
第二,在清理财产、确认债权阶段,要监督指导清算组的工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组建清算组,并尽可能地在宣告破产的同时,指定清算组或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以保障破产企业财产的完整与安全。二是在清算组人员的构成方面,要特别注意邀请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人员参加,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估清算,努力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三是人民法院要正确实施对清算组的监督指导。既要发挥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使其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健全对清算工作的监督机制。清算组对破产企业重大权利的处分必须经人民法院的审查同意,以确保破产程序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四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设定有担保物权效力的审查,必须严格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随意认定担保物权无效,确保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得以实现。
第三,对涉及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处置,要重视破产受理公告,严格按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要依法进行企业破产受理公告。企业破产受理公告不仅应当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还应当在破产企业张贴,并按照规定在有关报纸上登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享有知情权,参与破产程序并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是否客观真实,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核和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开庭的方式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该项决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第四,对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变现,要公开、公平、公正。要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既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又要清理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尽量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以拍卖为主要方式,严格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拍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借拍卖之名行低价变卖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现形成决议的,法院应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努力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为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企业破产监管工作,保护破产财产安全。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企业管理组织已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发挥其保护破产企业财产,安抚企业职工,保卫企业安全的作用。二是加大债权清收工作力度。对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加大破产企业债权的执行力度。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企业仍有债权的,应继续追收,对破产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三是严格控制破产费用的支出。除案件受理费、破产财产管理费用、审计、评估、变卖费用和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收债权差旅费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外,其余费用不得列入破产费用。各种费用均应以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标准支付,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实现破产费用支出的程序化、公开化。四是严格执行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适用,严禁非计划内破产企业套用或变相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保证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用于清偿破产债权。五是努力提高审判效率。提高效率是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的有效途径。各法院要严格执行破产法律规范有关期间或期限的规定,努力缩短破产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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