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但是为了取得房屋的居住权,无奈的女儿最终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10月19日,郑州时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要求这位父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住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小雨(化名)今年只有18岁,郑州市某中专学生。去年8月,她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她的父母自行达成这样的一个协议:约定将其母亲单位分配的一套集资房由小雨居住、支配、受益,小雨的父母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从房中搬出。但小雨的父亲并没有履行协议,不愿意从房中搬出。小雨认为,她的父亲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腾出住房,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小雨的父亲认为,他和小雨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归小雨使用、占有、支配实际是将房屋赠与小雨。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在未依法领取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转让,而他和他的前妻在签订协议是他们还没有区的该出房屋的产权证书,他们当时的赠与是无效的。他认为,作为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他仍然住在该房屋中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父女争议的房屋是小雨父母拥有全部产权的单位集资房,他们虽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不影响他们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进行处分,小雨父母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父母共同对子女的赠与,父亲或母亲单方面无权行使撤销权。另外,法院查明,小雨的父亲另有房屋居住,也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小雨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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