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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生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我为受益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一周前,我的哥哥碰到一件不顺心的事,一时想不开,吞服安眠药自杀身亡。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我的哥哥是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赵芬芳
赵芬芳同志: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由上可知,如果你的哥哥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支付保险金。如果你的哥哥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后,则保险人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