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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建房闹纷争 挥锨伤人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4-10-20 14:50:50


    只因宅基纠纷便纠缠不休,最终竟操起铁锨打伤乡邻实在大可不必,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现平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朝霞1074.92元。

    原告张朝霞与被告张现平同是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村民,2004年3月20日,原、被告因宅基地建房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被告张现平一时气急,竟挥起铁锨向原告身上拍了两下,造成张朝霞背部受伤,当天便住进巩义市阳光医院治疗,2004年3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828.72元、鉴定费80元、交通费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一村,双方因宅基上建房发生纠纷,应到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被告不应该将原告打伤,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此,被告应负责任。

    被告辩称未打原告,因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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