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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办嫁妆意见分歧 分居两年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04-10-20 14:48:52


    原本应成为一对夫妻的孙某与贺某怎么也想不到因在结婚置办嫁妆问题上意见不统一,婚后竟然分居两年,最终不能和好,近日,巩义法院依法解除了二人这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

    原告孙某与被告贺某均系巩义市大峪沟镇董陵村村民,双方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6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置办嫁妆时,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未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便一直分居。庭审中原告诉称:在筹办婚礼的过程中,由于被告索要彩礼过高,致使双方至今没有举行婚礼,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故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经常在一块共同居住生活,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故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被告辩称多次为原告怀孕、做人流,现又无经济来源,离婚时原告应给以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又经常分居生活,互尽夫妻义务较少,也没有什么经济负担,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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