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被告郑州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职工朱国臣在履行职务追截违规垃圾清运车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原告陈振华撞伤,为此法院又一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3969.89元。
2000年4月27日,原郑州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五大队三中队(现被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取代)驾驶员朱国臣为追截违规垃圾清运车驾驶豫A97786号吉普车沿纬五路从西住东,行驶至纬五路郑供省机线003线杆附近,与原告陈振华豫AT8597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朱国臣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振华无责任;蒋杰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原告已提出三次诉讼,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现原告又一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再次赔偿原告68198.4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法院应予采信。朱国臣系行使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本案被告承担,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在合法范围内应予赔偿,在评定原告各项损失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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