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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接送车修理不彻底 汽车着火孩子死亡该如何定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0月18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0-20 14:27:10


[法官简介]

    宋红霞,199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分配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刑一庭审判员,审判长。曾主办或参与审理案件:敦睦路王张勇黑社会案、七里河康岭山雇凶杀人案、新密市王建华特大团伙犯罪案、仝克俭等特大走私案等。参与编写《侵犯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司法对策》等六部法学著作。其撰写的《论雇佣犯罪的概念与本质》被评为河南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曾被评为河南省反走私先进个人、郑州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郑州市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郑州市“扫黄打非”先进个人等。

[法官简介]

    2000年5月,李进接管了一家幼儿园,并任园长,负责全面工作。他在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松花江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的情况下,仍要求司机金勇驾驶该车接送幼儿。2000年6月的一天下午,金勇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打不着火,无法将车上的儿童送回家。金勇就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李进。之后李进与朋友吴军骑摩托车赶到现场时车辆仍未修好。由于时间较晚,李进就到附近租了辆车将留置在车内的儿童全部送走,并要求金勇和吴军继续修车,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孩子。金勇和吴军在对车进行了简单维修后,将车开回幼儿园,接送园内的其他孩子。期间因面包车油路不畅,金勇违规操作,采取用油壶直接向面包车汽化器供油的方法继续行驶。路途中汽车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将车上三名儿童当场烧死,吴军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另二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

肖月:李进、金勇各应以什么罪名定罪处罚?

    (1)重大责任事故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交通肇事罪(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宋红霞:

    本案的争议所在主要是二被告人的定性问题。这里列举的四个罪名与本案都有一定的相关性,必须明确各罪的具体要求才能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金勇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违反的是交通管理法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因此,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金勇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四人死亡,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什么不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实际上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着法规竞合关系,按照法规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本案的后果,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肇事车辆的管理所有人,须在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进不是直接肇事者,且无证据证明李进具有指使、强令金勇违规操作的行为,相反却有证据证明李进在得知车辆出现故障后,租用车辆将车上幼儿送走,并告知金勇修理车辆的事实。可见,李进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案中,肇事车辆系幼儿园专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应视为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该罪要求行为人对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具有明确认识,本案被告人李进明知车辆存在油路不畅这一危险隐患,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在主观上应能认知、预见;其作为成长幼儿园园长,系对该园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该教育设施有危险,却不履行职责,对已确实有危险隐患的教学设备仍然使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及后果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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