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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六项制度清理积案

  发布时间:2004-10-18 11:25:14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年度结案率95%的目标,荥阳法院推出六项制度,督促各庭清理积案。

    一、实行未结案件通报制度。对各审判业务庭所有积案,逐一进行统一,将承办人、立案时间、适用程序、(拟)开庭时间、未结原因等情况逐一登记,并全院通报。要求对所有未结案件,由各庭列出具体结案时间表,限期结案。

    二、实行结案旬报制度。每月10日,20日,30日,各审判业务庭将清理积案的情况,包括所结案件案号、当事人、未结原因、结案方式、审理期限等情况报送研究室,由研究室汇总后,全院进行通报。

    三、实行案件督办制度。对所有未结案件,按照审理期限,下达硬性指标,限期结案。对超过3个月未结的案件,除特殊情况无法审结外,一律在10月25日前审结,对超过2个月的案件,一律在11月10前审结,对到期不能审结的,由承办人及庭长到党组会上说明原因,根据情况,适当延期,经过延期仍不能审结的,庭长、承办人在全体会上检讨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实行黄牌警告制度。为有效提高结案效率,对新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未结的,给予相关庭室、承办人黄牌警告,对超过4个月未结的,在给予黄牌警告的同时,由庭长、承办人到党组会上说明案件未结原因,超过5个月未结的,由庭长、承办人在全院干警会上检讨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诫勉谈话督促结案。对超过审理、执行期限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实行案件跟踪督查制度。由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情况实行全面跟踪监督,案件立案后,在案件送达开庭手续、调解、开庭、送达裁判文书、报结等每一环节,由承办人及时报送立案庭,督促承办人尽快审理、执行,由立案庭对案件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掌握案件审、执进度,对案件审、执期限定期通报,按审理期限,对超过3个月、4个月、5个月未报结的,上报主管院长,并报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六、实行案件庭前先调解制度。对民商事案件,注意调解案件的缓和矛盾、维护稳定、提高效率、易于执行的积极作用,加强调解工作,原则上开庭前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中,法官在作为“主持人”居中的地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前提下,由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利用多种有利因素,多角度加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中,禁止以调代判、以调解之名压制一方、偏袒一方,禁止久调不结。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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