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国家规定在旧车交易市场交易车辆,而是私下交易,结果车主和买主各自花钱买了个教训。10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货低车互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在非法定交易场所进行旧车交易的张某和卢某,共同承担因车辆不能过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车价“亏损”的同等经济损失责任。
原告张某系河南省禹州市个体商户,2003年9月,经人说合,他将自己购买的一台磨粉机与被告登封市退休职工卢某的一辆豫P-61818奥迪轿车进行互易买卖,双方互相以16万元转让所有权,但奥迪轿车没有通过工商行政机关指定的交易场所交易而私下成交。张某获得该奥迪轿车后,即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然而交警部门以该车辆没有发动机号码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原车主卢某也多次帮助张某过户均无结果。自己用好端端的一台磨粉机兑换而来的奥迪轿车不能正常使用,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支付磨粉机净价款16万元,退回其无发动机号码的奥迪轿车。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货抵车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承担质量和权利担保。本案中的两个标的物,磨粉机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于奥迪轿车,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疏于认真检验,也没有在法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申请车辆专业部门进行技术检验,导致双方对奥迪车上发动机号码的有无及正确与否发生重大争议,酿成该车辆不能依法过户和不能正常使用的结果。因此,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经评估,豫P-61818轿车现价跌落至37336.52元,交易时车价为16万元,相差122663.48元,对此掉价亏损,原、被告双方应共同负担。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卢某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磨粉机净价款16万元,扣除奥迪轿车现价亏损122663.48元的一半,卢某实际支付张某净价款98787.26元,同时张某返还卢某奥迪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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