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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打同学 虽未动手担全责

  发布时间:2004-10-18 10:15:07


    一名中学生,因向其他同学强索财物,被同学告到老师处,这位中学生被老师批评一顿。为了报复,中学生指使他人将告状的同学殴打致轻微伤,因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被伤者告上法庭。2004年10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令被告吴扬(化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柳明(化名)住院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余元。

    吴扬和柳明均是郑州市某中学学生。2004年4月29号下午,正在教室看书的柳明被人叫到学校大门外的空地上,几个中学生模样的人对柳明大打出手,柳明的鼻子被打出血,身上也被多处打伤,而打人者的幕后主使竟是柳明的同学吴扬。原来在出事前一天,吴扬向柳明索要现金,遭到拒绝,后柳明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老师,班主任严厉的批评了吴扬。吴扬心中恼怒,便于当天放学后约上几个要好的同学商量,在自己不出面的情况下来教训教训柳明。于是,出现了柳明被打的结果。吴扬的父亲在事发后马上将柳明带到郑州市中心医院看伤。经医院诊断,柳明“鼻骨中下骨折,断端向下移位”,医嘱“建议必要时进行鼻骨复位术;住院治疗”。因柳明的父母通情达理,经他人调解,在对方愿意给予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未住院治疗。吴扬的父母在支付了1400余元医疗费用后,对柳明便不管不问,无奈柳明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柳明属轻微伤,遂对吴扬作了拘留10日的处理,后变更为警告。不久,柳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武扬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4000元。

    被告吴扬辩称,其本人未参加殴打柳明的事件,被告只是向自己比较要好的同学诉说对原告咒骂的经过,并未指使他人殴打原告。事发后,被告父母为给原告看病,也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被告家人完全按照调解意见做了,但原告仍去公安机关告状,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安机关已经确认被告吴扬的殴打事实,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柳明造成了鼻骨骨折的轻微伤的人身损害和精神痛苦,原告在被告停止治疗后有权自己治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青少年学生因年纪尚幼,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难免会做出出格的举动。希望学校和家长能以此案为鉴,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对孩子细加引导,促使其人生观的正确养成。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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