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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被学校发现 学生摔伤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04-10-15 10:46:45


    因在学校偷同学的钱被学校发现通知家长后,17岁的刘广明恐慌之下欲跳楼逃走,不料绳子断裂,刘广明不幸被摔伤。双方因医疗费赔偿等问题酿成纠纷。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河南机电学校疏于管理,致使刘广明被摔伤,应承担部分责任,应依法赔偿刘广明医疗费、营养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838.19元。

    今年17岁的刘广明(化名)2003年8月中旬到河南机电学校学习,2003年9月16日下午,刘广明因偷拿宿舍同学的现金150元被同学发现,对于此事刘广明予以承认,但说是因为学校管理混乱,丢钱丢物现象严重,而且自己在学校也曾丢过80元钱,所以便“以恶制恶”,偷拿了同学的钱。当天晚上,机电学校的教师安排刘广明到公寓内其他宿舍住宿(一楼)。第二天,学校老师同刘广明的父母取得联系,让其父母到学校解决问题,让刘广明在宿舍内等候处理,在此期间,刘广明从宿舍内出来两次。当天下午6点左右,刘广明向家中打电话,知道他的父母要来学校,出于恐惧心理,刘广明见一、二楼装有防盗网,一楼大门又紧挨老师办公室,便想法到公寓三楼跳窗顺晾衣绳向下滑,不料绳子突然发生断裂,刘广明被摔伤。学校发现后及时将刘广明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广明为左股骨中段骨折、下颌骨外伤、口唇外伤。在刘广明住院期间,学校垫付了住院及医疗费1277元,并先后借给刘父现金3000元。

    刘广明出院后,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达二十小时之久,自己被迫无奈也选择挑走,因此学校应负担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支付医院费、护理费等计16027.3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教育管理关系,机电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刘广明在偷取他人钱币后,学校应对此其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在事情尚未妥善解决之前,应加强对刘广明的教育和管理。由于学校疏于管理,看管不善,因此,对刘广明损伤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广明作为一名中专生,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民事能力阶段,其应预见到从三楼顺绳子下滑的危险性,其顺绳子下滑是致其损伤的直接原因,对其损伤刘广明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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