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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漏水殃及邻居 法院判决进行维修

  发布时间:2004-10-14 15:12:32


    由于卫生间漏水给楼下的邻居生活造成不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10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夫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其家卫生间内影响原告张某夫妇家卫生间的渗漏水部位进行维修,质量须达到国家建筑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张某和于某是上下楼邻居,2002年下半年,于某家中卫生间出现从三层向下漏水现象,使位于二楼的张某家出现渗漏,双方协商维修未果。2003年10月底,双方协商找人就于某家卫生间渗漏部位进行了维修。后来,张某发现仍有渗漏现象,双方协商再次进行维修均因故未能进行,张某气愤之下,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修好卫生间的漏水,恢复原状,赔偿自己家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及精神损失计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现场勘验,发现张某家卫生间东侧北部浴盆上方及中部面盆上方屋顶有渗水现象。法庭上,张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于某赔偿其装修损失2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于某因家中卫生间防水层出现问题,致使张某家卫生间屋顶发生漏渗水现象,给张某家生活造成妨碍,对此于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诉请于某将其卫生间恢复原状,修好卫生间的漏水,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张某没有提交卫生间原状的质量标准,以于某维修至符合国家建筑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止。关于张某诉请的装修损失部分,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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