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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事未办成 花了钱还被没收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0月1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0-12 09:34:09


[法官简介]

    袁雷,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现任中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历任该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副院长。

[案情介绍]

    小东在县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又嫌回村务农太辛苦,整日无所事事。后来听一个朋友说卖黄色光盘来钱快,就搞了一些拿去卖,谁想被公安局的人撞个正着,带走了。小东的母亲刘翠听说后着急地打听谁有关系可疏通,同村人告诉她王勇有路子。于是,刘翠找到王勇给了5000元,让他帮忙去公安局疏通,王勇当即许诺第二天就让小东出来。但第二天小东并没有出来,而是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勇替小东交纳了2000元罚款。 小东从拘留所出来后,他的母亲刘翠认为儿子没有被宽大处理,王勇并没有去疏通关系,而是将钱据为己有了,所以,向王勇索要剩余的3000元。王勇谎称,钱已为她儿子托关系花掉。刘翠扬言去公安局举报,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王勇承认剩余的3000元被自己花掉了,并给刘翠书写了借据一张。同年3月,刘翠持此借据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勇返还3000元。

肖月:对于刘翠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袁雷:法院驳回了刘翠诉讼请求,并没收了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中,刘翠为使小东倒卖淫秽光盘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向王勇求助,并用金钱去疏通关系,其行为已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因此,刘翠起诉所称的3000元,因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花的费用,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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