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艺名)系河南商丘市的一名职业歌手。为了演出宣传需要,小雨在郑州市一家喷画制作公司订制了一套个人写真喷绘。让小雨意想不到的是,其在湖南演出时,竟然在一剧院门前发现了一演出宣传广告,其中有自己在郑州制作的大副写真喷绘,而该宣传广告是作内容不健康的演出使用。小雨一怒之下,将该喷画制作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10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叶名喷画制作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小雨肖像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2002年3月,职业歌手小雨在郑州叶名喷画制作公司制作了个人写真喷绘照片一份,并支付了价款。2003年7月底,小雨在湖南省演出期间,无意中在益阳市绣峰剧院门前,发现了印有自己照片的宣传广告,广告上有自己在叶名公司制作的大副个人写真喷绘,而该演出广告系河南某歌舞团在此作内容不健康的表演时使用的。小雨经多方了解情况,得知剧院使用的照片是由叶名公司传播出来的。为了搜取证据,2003年9月,小雨以“宝丰”的名义从叶名公司订制了 “美女云集、众星捧月”写真喷绘一份,里面竟果真印有自己的照片,小雨支付了价款,叶名公司给小雨出具了收款发票一份。小雨一怒之下,遂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的事实,要求被告蝴蝶泉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绣峰剧院的照片不是被告制作的,也不是从被告处传播出去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在其处制作的个人写真喷绘照片出售给他人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50000元经济损失一项,因原告举证不利,未予支持。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肖像作为一个人特有的人身属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正日益走向经济前台,显示出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肖像权的维护也就显得格外突出。特别是一些社会名人,其肖像被人侵犯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家常里短的普遍现象,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姚明肖像权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的被告蝴蝶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就私自将其写真喷绘照片出售给他人使用,谋取经济利益,显然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败诉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啦。通过本案,法官告诫广大读者,“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古训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也要以守法为前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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